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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蓟县法院依据“婚姻法解释三”宣判一起典型案件
2011-9-5 10:34:31
    简要内容:男子杜某诉称,他与祁某系夫妻关系,于2008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原告在婚后将自己在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屋所有权的60%赠与被告属实。

  人民网·天津视窗9月5日电:夫妻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且已签订了合同,还能反悔并要求撤销合同吗?近日,天津蓟县人民法院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率先在天津市宣判了一起此类案件,最终撤销了夫妻双方的赠与合同。

  男子杜某诉称,他与祁某系夫妻关系,于2008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他婚前有楼房一处,2010年,祁某强迫他写下书面协议:杜某将一套房屋的所有权60%赠与祁某。他为了维持婚姻关系,让自己的婚前子女得到照顾,不得已签了名字。但协议签订后,他并未达到预期目的。现要求依法撤销房屋赠与协议,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祁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原告赠与被告的行为是自愿的,并非被迫,该赠与行为合法有效,不可撤销。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原告在婚后将自己在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屋所有权的60%赠与被告属实。由于被告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故该房屋的60%所有权现尚未转移。现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原告要求撤销赠与,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不准予撤销的情形,法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撤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赠与合同。(涉案人物为化名)(记者 张家民 通讯员 付强 史庆艳 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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