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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严厉打击环境犯罪
2012-1-14 16:27:40
    对于涉嫌环境犯罪以及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案件,依法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由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中国环境报见习记者 李莉 范圣楠 记者 闫艳 高杰 常州报道 为有效制裁与打击环境侵权和环境犯罪行为,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环保局近日联合出台《关于建立环境保护执法联动机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工作机制,共同维护公共环境利益。

  《规定》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环保部门可根据环保工作需要及时召开联席会议,就环保的民事、刑事、行政等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的问题进行交流、沟通和协商,共同积极推进环境公益民事诉讼。

  同时,建立了环境保护执法联络员制度,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分别指派1~2名工作人员为联席会议的联络员,主要负责协调本部门与其他环境执法联络单位之间环境执法案件的协作以及案件移送办理等工作,并在各部门之间通报新颁布实施的与环境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

  《规定》明确,对由合法环境维权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要依法支持起诉,环保部门要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鉴定,并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造成的损害后果进行评估。

  对于环保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人民法院要及时进行审查,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对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公安机关要及时调查取证,控制犯罪嫌疑人,评估危害后果;环保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侦查和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监测数据和其他证据材料。

  对于涉嫌环境犯罪以及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案件,依法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由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但是,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刑事案件移送前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案、控告、举报和来信来访反映的,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交办的,本机关在工作或者办案中自行发现的存在侵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环境公益侵权行为人民事责任的,应当通过联席会议或者联络员及时通报情况,磋商有关事宜。

  《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发现环境执法机关对侵害环境公益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查处而未查处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其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中国环境报 编辑:周君 实习编辑:邵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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