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天津视窗1月21日电:昨日(20日)获悉,为加强天津市机动车尾气排放管理,加快“黄标车”淘汰工作进度,自2012年3月1日起,转入天津市的外省市机动车,必须经天津市环保部门审核,并经环保检测合格,达到“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对不达标的,一律不予转入。(记者 单学熙 通讯员 闫平善)
天津市机动车管理规定 不达“国Ⅳ标准”外地车不得转入
2012-1-21 9:4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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