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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规划环评将更加注重公众意见
2012-1-6 17:46:49
    中国政府刚刚公布的水电开发法规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时,“未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或者不采纳公众意见的理由明显不合理的”,审查小组应当建议退回修改。

  中国政府刚刚公布的水电开发法规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时,“未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或者不采纳公众意见的理由明显不合理的”,审查小组应当建议退回修改。

  根据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的《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暂行办法》,在对水电规划进行审查时,需审查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及改进措施的有效性。所有重大水电规划项目需要经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环境保护部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规划审批,环境保护部负责环境影响的审批。

  “对于水电开发,公众意见非常重要。以前,水电开发商对公众意见重视不够,不注重取得公众对水电的支持。”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副秘书长张博庭说,民主社会必须重视公众意见。

  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副司长史立山说,“公众参与”是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也是做好水电规划开发的重要基础。“公众参与”形式多种多样,包括邀请利益相关方、非政府组织人士参加讨论、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也可以通过包括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充分吸收多方面的建议。

  史立山说,2003年中国出台《环境影响评价法》后,中国政府、业界和专家对水电的环境评价问题作了许多探索。但是在环评审查中,一直缺乏规范的程序,没有明确的要求和统一的标准。《暂行办法》明确了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原则、审查程序和组织形式,目的是保障审查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还体现在《暂行办法》对审查小组专家组成的相关规定上。根据《暂行办法》,对于水电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审查小组中的专家人数不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1/2。

  (王优玲 江国成)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中国能源报 编辑:周君 实习编辑:邵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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