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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超标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2012-1-9 15:35:4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据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则不符合上述免缴排污费的法定条件。

  执法解释:

  关于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排污水征收排污费的有关问题,环境保护部经研究,近日做出解释,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据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则不符合上述免缴排污费的法定条件。

  因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环境保护部(环函〔2011〕188号2011年7月12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中国环境报 编辑:周君 实习编辑:邵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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