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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遗留公产平房被拆迁 七兄妹为拆迁款上公堂
2012-2-9 8:37:50
    年过半百的同胞兄弟姐妹七人,为了父母死后遗留公产平房拆迁款对簿公堂。日前,天津红桥区法院审结该起法定继承纠纷案,被告次子未征得姐妹们同意领走补偿款,第三人长子表示放弃遗产分割主张,原告五姐妹讨回了每人1/7的财产份额。

  人民网·天津视窗2月9日电:年过半百的同胞兄弟姐妹七人,为了父母死后遗留公产平房拆迁款对簿公堂。日前,天津红桥区法院审结该起法定继承纠纷案,被告次子未征得姐妹们同意领走补偿款,第三人长子表示放弃遗产分割主张,原告五姐妹讨回了每人1/7的财产份额。

  郭家老两口去世后留下两间公产平房,所生的五女二子都已年过半百。为了追讨次子郭小弟代为领取的26万元拆迁补偿款,五姐妹起诉至法院。长子郭大弟作为该案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

  原来,郭家的老父亲生前承租了两间平房,郭父病逝后该房没有办理变更承租人手续,继续由郭母使用一间,长子郭大弟使用一间。2009年该平房拆迁,郭大弟按政策获得补偿安置。2010年郭母病逝,次子郭小弟就母亲所住另一间房屋领取补偿款等共计26万余元。

  庭审中,原告五姐妹诉称,考虑第三人郭大弟无别处住房,认可其已取得的安置房。但是被告郭小弟未征得五原告同意,提供虚假材料,擅自办理相关手续并领取补偿款,要求依法判令该款按法定继承分割。被告郭小弟诉称,母亲生前已将一间平房给了他,拆迁款是经合法手续办理,不同意原告诉请。第三人郭大弟述称,母亲生前确曾有意将两间房给两个儿子,表示不主张该补偿款分割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是公有住房,原承租人死亡后,其配偶、子女、父母等均可以申请过户、变更承租人。原、被告之父死后,没有人申请办理过户,继续承租人没有确定,故原房屋承租人的七子女均享有继续承租诉争房的权利。诉争房遇拆迁,根据补偿安置方式已体现出房屋的财产价值,应由七子女协商一致共同与拆迁部门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手续。被告未征得五原告的同意,擅自与拆迁部门办理补偿安置手续,领取并占有补偿安置款,侵犯了五原告的财产权益。现五原告主张权利,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被告给付原告五姐妹房屋补偿安置款各3.7万余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记者冯琳 通讯员温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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