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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报道

    我国31个省份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国家发改委日前公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并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提价申报或调价备案品种范围主要是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牛奶、鸡蛋、液化石油气等重要商品。截至1月26日,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列入临时价格干预的商品和企业目录。 【详细】

调价备案商品及服务种类目录
序号 品种 价格类型
1 成品粮(面粉、籼米、粳米)、挂面、方便面 批发价、零售价
2 食用植物油(大豆油、花生油、菜籽油、调和油) 批发价、零售价
3 猪肉、牛羊肉及其制品 批发价、零售价
4 鸡蛋 批发价、零售价
5 牛奶 批发价、零售价
6 液化石油气 批发价、零售价
7 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 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精彩观点
    点评一:“防小人不防君子”
    1月17日10时,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司长曹长庆和副司长周望军接受中国政府网和新华网联合专访。曹长庆指出,此次启动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是“防小人、不防君子”,干预不合理违规行为,维护企业正当利益。
    点评二:“临时价格干预不会使价格一夜间就不涨了”
    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副司长周望军日前在接受媒体访谈时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能急于求成,不能说国家发改委公布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以后,明天开始价格就下来了或者价格一夜之间就不再涨了,这种情况也不可能。
    点评三:“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不是冻结价格”
    16日,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实行临时价格干预并不改变企业自主定价的性质,不是冻结价格,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政府干预的是企业的不合理涨价,对合理的涨价,政府不会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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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导读
    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从1月15日起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主要涉及粮食、食用植物油、肉类及其制品,及牛奶、鸡蛋、液化石油气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月15日起施行。

视频报道

从15日我国政府将对一些重要商品和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在这段时期内,涨价必须提前申报。
政策依据与特点
    1.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2.辅助性:物价上涨的根本原因是供求失衡,或是需求大于供给,拉动价格上涨;或是成本增加,推动价格上涨。解决供求失衡问题当然应主要靠供求总量调节。

    3.必要性:尽管临时价格干预属于特定条件下宏观调控的一种辅助性措施,但并非可有可无。

    4.临时性:《实施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当《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情形消除后,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宣布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5.合理性: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对象是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如何既发挥对市场的导向作用,又不使市场的活力受到伤害,干预的标准和方式确定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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