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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日前公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并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提价申报或调价备案品种范围主要是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牛奶、鸡蛋、液化石油气等重要商品。截至1月26日,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列入临时价格干预的商品和企业目录。 【详细】
| 序号 | 品种 | 价格类型 |
| 1 | 成品粮(面粉、籼米、粳米)、挂面、方便面 | 批发价、零售价 |
| 2 | 食用植物油(大豆油、花生油、菜籽油、调和油) | 批发价、零售价 |
| 3 | 猪肉、牛羊肉及其制品 | 批发价、零售价 |
| 4 | 鸡蛋 | 批发价、零售价 |
| 5 | 牛奶 | 批发价、零售价 |
| 6 | 液化石油气 | 批发价、零售价 |
| 7 | 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 | 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
2.辅助性:物价上涨的根本原因是供求失衡,或是需求大于供给,拉动价格上涨;或是成本增加,推动价格上涨。解决供求失衡问题当然应主要靠供求总量调节。
3.必要性:尽管临时价格干预属于特定条件下宏观调控的一种辅助性措施,但并非可有可无。
4.临时性:《实施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当《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情形消除后,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宣布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5.合理性: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对象是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如何既发挥对市场的导向作用,又不使市场的活力受到伤害,干预的标准和方式确定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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