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这是天津高院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为《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和《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工作方案》的落实提供有效司法保障的一项具体实践活动。《指导意见(试行)》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法制环境,推进金融信用体系建设,有效防范金融交易风险,促进天津市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天津市委常委、副市长崔津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少平出席新闻发布会。

据新闻发言人、天津高院副院长张勉介绍,《指导意见(试行)》旨在维护融资租赁交易安全,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天津市金融信用体系建设,在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中,统一法律适用原则,正确处理案件…[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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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 崔津渡:天津积极地为中国融资租赁司法实践积累经验[观看视频]

近日,天津市政府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指导意见》)。会上,天津市委常委、副市长崔津渡结合天津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现状,介绍了《指导意见》出台的作用及意义。

崔津渡表示,天津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和指导,紧紧围绕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加快推进金融改革创新,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初步形成了融资租赁业的聚集效应和比较优势。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相继出台了若干文件,支持融资租赁业依法规范发展。

崔津渡指出,天津市初步形成了金融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相互补充,以及竞相发展的良好局面。截至2011年9月,天津共有各类融资租赁法人机构44家,注册资本金294亿元,融资租赁合同余额超过1900亿元。融资租赁已成为了一种成熟的间接融资方式。

崔津渡说,融资租赁业是我国的新兴产业,目前租赁渗透率仅为4%左右,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在制约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的诸多因素中,融资租赁物的物权保护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他介绍,在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中国银行业协会等部门的关心指导下,经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真研究,去年以来,天津市先后出台三个文件,对该问题进行规定:

一是2010年,天津市政府颁布的《关于促进天津市租赁业发展的意见》,明确了租赁业务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办理权属状况登记。在天津市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融资租赁司法政策试点相关意见中,对租赁业依法运行和健康发展也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二是2011年11月,天津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商务委、天津银监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各融资租赁公司在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融资租赁权属状态登记,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规则》的规定,如实填写登记事项,公示融资租赁合同中载明的融资租赁物权属状况,要求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有关当事人,在办理资产抵押、质押、受让等业务时,应登录征信中心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查询相关标的物的权属状况。

三是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意见》,就依法办理融资租赁登记、融资租赁物权属公示和登记事项,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处置权属违法侵害案件等,从法律的高度作出明确规定。

崔津渡指出,以上三个文件的出台,特别是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指导意见》,必将进一步提升融资租赁业法制环境,支持融资租赁业有序依法健康发展,为全国融资租赁司法实践积累有益的经验。

天津市委常委、副市长崔津渡在新闻发布会上讲话。
特别关注 李命志:保障融资租赁交易安全 法律所发挥的作用最为明显[观看视频]

近日,天津市政府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指导意见》)。会上,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室主任李命志对天津融资租赁司法试点政策进行了点评。

李命志说,融资租赁在经济中发挥的作用非常明显,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用,提高设备等动产和不动产的利用率;其次,融资租赁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促进就业都有积极的作用;第三,从金融方面说,融资租赁发展能够完善我国的金融体系,降低企业融资对银行信贷构成的依赖,防范和化解存在的金融风险。

谈到当前制约我国融资租赁发展的因素时,李命志表示,最关键的是问题制度法规建设还存在明显不足。2007年,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基本作用是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在物权登记的问题上,《物权法》明确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对动产抵押登记制度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包括动产抵押的范围、地点等。同时,对应收账款处置的登记也做了相应规定,人民银行关于应收账款的登记系统就是根据《物权法》的要求建立的。

但是,《物权法》并没有对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的登记进行规定。同时,在《物权法》第106条中所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还可能造成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合法权益,在融资租赁交易过程中面临风险。对此,业内人士、学者、律师等都认为,该问题是制约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的大问题。“在保障交易安全的问题上,法律能够发挥的作用最明显。”

李命志表示,为解决这个问题,全国人大财经委积极推动制定融资租赁方面的法律,做出了很大努力。最高人民法院也做了很多颇有成效的工作,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也是最高法完善司法解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他认为,《指导意见》的出台,是对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的充分肯定。

李命志谈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指导意见》,是一个积极创新有益的尝试。因为从国家层面解决问题存在难度,从地方入手,从实践入手是非常有必要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天津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司法审判的实践,制定该《指导意见》,可以起到两方面作用:

一是减少交易纠纷,保障交易安全,保护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融资租赁这项事业在天津的健康发展;二是为我国建立完善的融资租赁相关法律制度积累经验,提供借鉴。

李命志认为,应通过大力宣传该《指导意见》,让广大出租人、承租人、企业等充分了解其内容并自觉遵守,为有关部门将来从国家层面上明确建立统一的租赁物登记制度,甚至出台相关法律提供借鉴。

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室主任李命志在新闻发布会上讲话。
周学东:期待天津建设成为全国融资租赁登记中心[观看视频]特别关注

近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指导意见》)对外发布。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周学东介绍了“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建设的背景和意义。

最近,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会同天津市金融办、天津市商务委、天津市银监局下达了《关于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通知》,天津高院也配套出台了《指导意见》。周学东认为,这两个文件的出台对提升人民银行建设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的法律地位,推动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完善,都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周学东表示,虽然最近几年融资租赁业在我国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在国民经济的众多领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依然面临许多法律上的瓶颈和障碍。融资租赁法律效力还没有得到立法和司法层面的确认,使得承租人非法处置租赁物的行为可以利用《物权法》中有关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来达到法律上所有权转移、使得融资租赁权属关系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从而严重影响交易安全。为了维护融资租赁交易、担保交易、买卖交易的安全,落实国务院近年来有关进一步拓宽中央企业的融资渠道,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企业,在租赁行业与人民银行的共同努力下,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于2009年7月建成了覆盖全国,基于互联网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该系统的上线运行在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中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受到了融资租赁界、融资业监管机构、行业组织、立法和司法机构的普遍认可。

周学东指出,“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一是解决了融资租赁物上权利状态的归属,有助于当事人规避交易风险。通过登记、公示租赁物上的权属状况,使交易关系更加透明,使得第三人能够便捷查询租赁关系状况,避免同一物上的法律风险;

二是为判定第三人是否构成善意提供一个客观的标准。在融资租赁登记第三人受让租赁物或者接受租赁物抵押的时候,可以方便查询有关公示信息,了解标的物融资租赁交易状态。如果第三人在进行动产设备抵押业务的时候,应在而未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查询而导致交易行为侵害出租人权益的,可以推定第三人未进行善意注明义务,从而不构成对租赁物的善意取得。可见融资租赁登记平台为善意取得制度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的适用,增加了一个客观而且易于操作的标准。

今年8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曾讲,对法院来说最重要的是证据。如何证明抵押财产在登记抵押合同前已经出租,可以通过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的登记,但是否承认这个证据的效力是关键问题。如果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对融资租赁业财产保护将具有很大的作用,这个问题只要在司法解释里面能够明确规定,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做的租赁物登记具有法律证据效力就能够解决。天津市高院出台的《指导意见》实际上就是在这个层面解决这个问题。

周学东表示,天津开了好头。他希望《指导意见》将来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也期待将天津建设成为一个全国融资租赁登记中心。他说,人民银行在为融资租赁业提供良好的登记和查询服务的基础上,也将积极推动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完善。人民银行最近向最高人民法院去函,商请在制定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有关司法解释的时候,能够充分考虑融资租赁登记的重要性,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对融资租赁登记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同时人民银行正在探讨参照《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人民银行共同规章的形式出台《融资租赁登记的有关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周学东在新闻发布会上讲话。
汪路:租赁业界广泛使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观看视频]特别关注

近日,天津市政府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指导意见》)。会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副主任汪路介绍了“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的相关情况。

汪路介绍,在完善租赁登记制度以及租赁业发展环境方面,天津市已经走在了全国前列。此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指导意见》,以及之前相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通知》,都将对天津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和全国租赁登记制度的完善,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

汪路介绍,作为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组成部分,登记公示系统是应租赁业界的要求,经人民银行批准建立,采用先进的公示登记理念,基于互联网提供服务的便捷、高效、低成本的物权权属关系登记。“在解决融资租赁权益公示,预防租赁物权属冲突,或者仲裁司法机关公正解决租赁物上可能发生的权利冲突,提供具有独立性与公信力的证据等方面,已经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租赁业界正在广泛使用这个系统。”

汪路表示,从提供服务的角度来说,“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可以用四个字来概括,即“公示公正”。公示体现在:只要用户能够广泛使用,预防权利冲突的作用就能得到广泛发挥。公示系统运行两年多的实践证明,通过广大租赁公司用户的积极使用,公示系统便捷提示了财产上可能存在的潜在问题,有效地防范了风险。公正体现在:如果能够在全国范围内登记证明动产融资租赁关系,以及相关租赁物的权属归属,也将为民事诉讼机构提供有公信力的证据,这还有待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配套支持。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副主任汪路介绍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的相关情况。
冯红: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对完善租赁物权登记制度具有重要意义[观看视频]特别关注

近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指导意见》)向社会发布。中国银行业协会副秘书长冯红对天津融资租赁司法试点政策进行了点评。

冯红认为,天津市高院出台的《指导意见》以及天津市金融办等四部门下发的《关于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通知》,形成了天津地方融资租赁交易中物权保护体系,是天津完善支持金融租赁业发展的配套措施,是完善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

冯红表示,这两个文件的出台是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历史上标志性的事件,主要体现在:

第一,融资租赁登记制度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融资租赁交易最核心的特征是债务人和所有人的分离。作为融资租赁交易法律依据之一的《物权法》,未设立普通动产登记制度,但其有关善意取得制度和有关抵押权和租赁权冲突的解决规则的规定,使得出租人所有权的维护受到了一定的限制。物权保护不够充分,影响了出租人所有权的实现,这一点制约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冯红介绍,在实践中,为了避免善意取得制度对租赁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租赁公司通常需要发挥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来管理和控制租赁的资产,比如:有的租赁公司通过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自己,并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方式,来防范承租人非法处置租赁物的风险,以降低损失。这些方法虽然对保护物权和防范善意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有一定的作用,但却大大提高了管理成本,其实际效用也十分有限。如何通过一个拥有高度公信力和权威性的平台确认金融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成为影响整个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第二,地方性法规对完善租赁物权登记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人民银行融资租赁登记系统投入使用以来,越来越受到业界的关注和重视。这一系统可以解决融资租赁业务中两个关键性的问题,一是租赁物权利状态的公示问题,有助于当事人规避交易风险;二是在租赁物被转让和抵押的情况下,为判定第三人是否属于善意取得提供标准和依据。

冯红谈到,从促进租赁业长期发展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立法赋予人民银行“融资租赁登记系统”的法律效力,并强制实施使用和查询,这是解决融资租赁物权保障问题比较可行的办法。但立法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在现实情况下出台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均可以推动推广融资租赁的登记,在租赁业界和金融系统丰富租赁登记及查询的商业实践。有利于保护出租人的合法权利,维护交易安全,并推动租赁登记法律效应的建立和立法进程。“天津出台的这两个文件可以说是迄今为止在这个方面取得的最重要突破,必将对各地出台相应的司法政策,推动融资租赁登记系统的登记使用起到积极的示范效应。”她说。

第三,行业协会可以在完成完善物权登记制度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中国银行业协会2009年成立了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把推动租赁物权保护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在人民银行融资租赁登记系统上线以后,积极在成员单位中推广使用。截至目前,17家金融租赁公司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进行融资租赁登记的业务额已近4000亿元,有效扩大了融资租赁登记系统在社会上的影响,提高了其公信力。

冯红认为,此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指导意见,为中国银行业协会推动融资租赁物权保护工作提供了良好契机。一是可以借鉴这两个文件的要求,研究制定行业自律性的文件,进一步提倡租赁公司做好融资租赁的登记和查询工作,规范登记行为;二是可以借助协会的平台,在整个银行业范围内宣传扩大融资租赁登记系统,提高其认知度和查询量,使之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三是可以和相关部门一起通过专题研讨会等形式总结天津先行先试的经验,推动北京、上海、深圳等融资租赁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出台类似的法规和规章,进而推动全国范围内的立法进程。

冯红最后表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启动了《融资租赁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今年上半年“一行三会”下发的《关于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肯定了融资租赁登记系统的作用,要求加强宣传。这些举措充分说明了有关政府部门已经看到租赁物权保护在融资租赁业发展中的重大作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天津市金融办等四部门适时出台了相关政策,为建立健全融资租赁发展政策体系做出了又一次有益的尝试,进一步体现了天津打造国内融资租赁产业集散地的决心。

中国银行业协会副秘书长冯红在新闻发布会上就天津融资租赁司法试点政策进行点评。
张勉:天津高院出台指导意见 维护融资租赁交易安全 [阅读全文]特别关注

近日,天津市政府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指导意见》)。为了更好地把握该《指导意见》的核心思想,会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勉作了解析说明。

第一,《指导意见》产生的背景。融资租赁关系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应运而生的,近年来市场需求逐渐增加。2009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少平在滨海新区进行调研服务时,很多企业界代表谈到融资租赁物的安全保障存在问题。一些不守信的承租人利用我国没有动产增益制度的缺陷,恶意处分租赁物,包括转让抵押,使出租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影响了行业发展。针对此类问题,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市政府、金融监管机构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完成了《指导意见》。

第二,《指导意见》的核心内容。融资租赁打比方是“借鸡生蛋,用蛋还鸡”。“鸡”是租赁物,“蛋”则是企业利用租赁物创造出来的包括租金在内的利润。融资租赁的核心风险是租赁物的安全,所以必须建立高度诚信才能实现利益双赢。

为防范不法侵害,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过司法解释,重点在于解决承租人无权处分的后果。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的施行,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颠覆了无权处分的行为效果:只要受让人是善意的,出租人无权取回。这给融资租赁带来了新的风险。

“既保证租赁物的安全,维护出租人的利益,又依法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成为《指导意见》的核心内容。”张勉谈到,主管机关应该发挥作用,建立两种制度:一种制度为:动产登记制度,租赁物登记制度;另一种制度为:受让人查询义务制度。这两个制度的建立是天津高院与各单位达成的共识,鉴于实践中受让租赁物所有权及接受抵押质押等第三人的基本权利多数为金融机构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主体所有,登记和查询义务将对解决此问题发挥很大作用。

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天津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商务委、银监会天津监管局联合签署《关于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通知》,已作为天津高院出台的《指导意见》的基础性文件和附件进行下发。

第三,《指导意见》有三条规定:

第一条对出租人义务加以规范。基本内容是,从事金融租赁交易的出租人应当依照上述通知的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将融资租赁合同中载明的融资租赁物权属状况予以登记公示。未依照这一程序公示,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不得对抗通知中所列善意第三人;

第二条规范受让人义务。通知中所列各机构在办理动产抵押质押受让等业务时,应当依照通知中所规定的必要程序,登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对所设标的物的权属状况进行查询。未依照前款查询的,在该标的物出租人主张权利时,通知中所列各机构作为第三人,以“未查询不知标的物是租赁物”为由抗辩,应当推定该第三人受让租赁物或以租赁物设定抵押权质押权等权利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因而不构成善意;

第三条,《指导意见》在天津市辖区内试行。

张勉最后表示,《指导意见》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完善天津投融资法律环境,推进天津金融体系建设,有效防范金融交易风险,促进天津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勉发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并做解析说明。
林铁钢:发挥“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在防范金融风险中的作用[阅读全文]特别关注

近日,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行长林铁钢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指导意见》)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是解决融资租赁权利公示、完善善意第三人取得制度的重要金融基础设施。

2001年以来,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与有关部门共同努力,积极推进融资租赁登记的法律效力,提升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的法律地位。林铁钢谈到,在人民银行总行的大力支持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推动下,2001年10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促进天津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意见》(《意见》),这是我国首个关于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重要文件。该文件明确了“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是天津市融资租赁交易当事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的公示平台。对于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公示的租赁物,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进行抵质押、转让、转租、投资入股以及其他处分。该《意见》在全国率先确定了“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的法律效力,为全国融资租赁登记公示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力的司法和实践参考。

为贯彻落实《意见》,2001年天津市高院提出在我国目前法律空白下,利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权威,发布风险提示规范性文件以保护出租人和金融机构等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设想。根据天津市高院的设想,人民银行天津分行配合天津市高院组织召开了融资租赁制度建设专家委员会,专题讨论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是否能够成为民事交易相对人义务的合法源。经过反复协商认证,这种设想得到了有关部门和专家的一致认可。

2011年11月2日,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金融办、天津市商务委、天津市银监局共同下达了《关于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通知》,11月9日,天津市高院发布了《指导意见》,弥补了天津的法律空白,推动了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建立。依托“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公示”融资租赁物的权属状态,不仅对保障融资租赁交易、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且使金融机构间接了解担保和受让物的权属状态,避免了同一物上的法律纠纷,成为了防范金融风险的有效手段。

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指导意见》的解释,今后如果金融机构违反相关规定,未登录“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查询了解标的物权属状态,就可能被法院确认不构成善意,由此产生的风险由金融机构自行承担。

林铁刚表示,希望相关金融机构高度重视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接受融资租赁登记公示和查询要求,完善业务审批规则和风险控制措施,切实发挥好“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在防范金融风险中的重要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行长林铁钢介绍《关于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通知》出台背景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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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中国金融租赁高峰论坛在天津举行
2011年5月25日,由中国银行业协会、天津市人民政府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联合主办的“第二届中国金融租赁高峰论坛”在天津举行。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出席会议并讲话。论坛发布了《2010年金融租赁行业发展报告》。
  本次论坛以“全球化视角下的融资租赁”为主题,由主论坛和国际租赁业现状及行业协会的作用、国际化经营与跨境租赁交易、租赁公司融资渠道多元化探讨三个分论坛组成。旨在宣传金融租赁业务,交流发展理念,借鉴国际经验,共同探讨当前复杂国际经济金融形势下融资租赁的应对之策。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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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空客厂房融资租赁创新项目合作协议签署
2009年11月23日,海航集团与天津市政府签署《新阶段全面战略合作协议》。海航集团旗下的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斥资36.4亿元向天津市保税区管委会买下天津空客总装线厂房15年产权。
  仪式上,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渤海租赁三方签署了天津空客厂房融资租赁创新项目合作协议。本次签署的天津空客厂房融资租赁创新项目协议正是三方合作完成的第二个项目,这也是天津市金融创新以来完成的最大一笔基础设施融资租赁业务,这为天津的融资租赁产业的发展和金融创新做出了有益的实践。[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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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已注册151家融资租赁类企业
受国家支持政策影响带动,融资租赁业在东疆保税港区加速聚集,截至目前,东疆已注册租赁类企业151家,完成飞机租赁49架,提前四个月完成年度目标。
  仅民生金融租赁公司一家就在东疆设立82个飞机租赁项目子公司,现已完成23架飞机租赁业务。随着山东航空一架波音737-800型飞机和中国邮政四架波音737-400F于今年8月在天津机场通关,东疆保税港区成功实现海外飞机租赁公司在中国开展飞机租赁业务的“第一单”和内资租赁公司借用境外商业贷款购买飞机“第一单”的突破。这是东疆保税港区开展租赁业务创新的成功范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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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勇:渤海租赁愿意做天津融资租赁业创新发展的试验田
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总代表刘小勇介绍,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2008年获得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资质。是海航集团在天津金融创新“先试先行”和国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大背景下与天津市政府合作,共同出资组建的目前国内唯一一家专业从事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租赁服务的租赁公司。
  渤海租赁主要采用直接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等业务模式,通过盘活政府及大型集团公司固化资产满足政府及企业融资需求。目前,渤海租赁已与天津市保税区、东丽区、北辰区、蓟县等多个区县政府及天津市城投集团、天津地下铁道集团公司等多个大型企业集团展开合作。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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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海田:新金融的排头兵 天津融资租赁领先全国
天津市租赁行业协会会长杨海田表示,在全国融资租赁发展进程中天津一直处领先地位。2009年底,天津10家总部公司共完成合同余额约为830亿元,比上年310亿元增长168%;业务总量占全国3700亿元的22.4%,继续超越上海、北京、杭州、深圳等融资租赁业发达的城市,居全国领先地位。
  杨海田分析了天津融资租赁领先全国的原因:一是天津经济和社会的迅速发展,为融资租赁在天津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二是天津营造了一个适于融资租赁业的形成和发展的小气候;三是天津市从主管领导到有关部门,对发展融资租赁的认知度较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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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恩波:天津融资租赁业务总量居全国第一
天津市租赁行业协会秘书长李恩波在“中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与天津的特点”讲座中谈到,2010年10月,天津市政府出台了全国第一个租赁业地方性法规,对于促进行业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2010年全年,天津融资租赁企业租赁余额新增870亿元,占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33.2%。他表示,这说明天津融资租赁业正在成为仅次于银行业的第二大资金供应渠道。
   同时,李恩波认为,天津融资租赁业的现状与全国范围内融资租赁业务快速发展的大环境密不可分。据天津市租赁行业协会预计,在“十二五”末期,中国融资租赁业务总量将达到两万亿元。 [详细]
融资租赁的定义
又称金融租赁或财务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和租赁标的物的选择,由出租人向供货人购买租赁标准物,然后租给承租人使用。
融资租赁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和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
融资租赁的主要特征
由于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只是出租人为了控制承租人偿还租金的风险而采取的一种形式所有权,在合同结束时最终有可能转移给承租人,因此租赁物件的购买由承租人选择,维修保养也由承租人负责,出租人只提供金融服务。
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定位
服务于金融、贸易、产业的资产管理机构。是服务贸易中更多技术服务含量的服务。虽然也涉及资金,主线是为出资人服务,而不是把自有资金全部占压、套牢在项目中的风险投资业务。因此租赁公司即不是银行,也不是贷款公司,更不是投资公司,而是一个知识服务性的技术公司。
融资租赁的起源
现代融资租赁产生于二战之后的美国。二战以后,美国工业化生产出现过剩,生产厂商为了推销自己生产的设备,开始为用户提供金融服务,即:以分期付款、寄售、赊销等方式销售自己的设备。由于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转移,资金回收的风险比较大。于是有人开始借用传统租赁的做法,将销售的物件所有权保留在销售方,购买人只享有使用权,直到出租人融通的资金全部以租金的方式收回后,才将所有权以象征性的价格转移给购买人。这种方式被称为“融资租赁”,1952年美国成立了世界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美国租赁公司(现更名为美国国际租赁公司),开创了现代租赁的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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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融资租赁业务总量全国居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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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

陈杰

制作

监制:陈淑华

编辑:焦若玉 贺唯嘉 龙蔷

201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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