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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02年,党的十六大就提出了“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辞职制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
·2003年非典时期,“问责”一词就被广泛应用。
·2004年2月,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了执政54年来第一个全面、系统推行自我约束、促进自我发展的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将“询问和质询”单列一节;同年3月,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建设责任政府成为这一纲要的重要内容;4月,中办集中印发了5个关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文件,这5个文件连同早前由中央纪委、中组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被形象地称之为“5+1”文件。“5+1”文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关于推行以引咎辞职为标志的“问责制”的规定;7月,被温家宝总理称为“行政机关自我革命”的《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
·2004年,《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颁布,详细列举了九种应该引咎辞职的情形,将“问责”上升到国家工作制度的高度:“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2005年,国务院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公务员法》,均对问责制作了规定。
·2006年1月1日生效的公务员法,均对问责制作了规定。让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有了法律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公务员法》,均对问责制作了规定。《公务员法》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2007年6月26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首次提交审议。建立统一的信息系统、保障突发事件应对所需经费、加大官员问责力度等内容成为会上关注热点。
·期待:2007年十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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